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9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94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典押物品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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