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329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