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942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0000000000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