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1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金龍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嘉義市○○段○○○○號土地
第一類登記謄本、同段326建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需有完整姓名),暨上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均勿省略)。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正記載完整當事人姓名、訴訟
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之書狀及繕本到院,逾期
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債務人即被告蕭金龍積欠債務新台幣169,784
元及利息迄未清償,然債務人蕭金龍竟於民國107年5月25日
將其因繼承所得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同段326建
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1分之1)(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以
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蕭□□。被告蕭金龍移轉系爭不
動產前,已有積欠原告債務未清償,其明知自身負債無法清
償,仍為該移轉行為,致原告債權不能受償,被告間之移轉
行為有害於原告甚明,爰請求撤銷被告等間之贈與行為及所
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等語。然查,原告起訴狀未表明系爭不動
產現所有權人之姓名,且原告於前揭起訴狀應受判決事項聲
明所載之內容,亦未特定系爭不動產現所有權人為何人。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15日內補正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文書或資料,並依對造人
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慶昀

歷審裁判

  •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8 年度 嘉簡 字第 115 號裁定(108.02.21)[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