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82號
原 告 周文華
周液濱
前列二人共同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秋子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
6,6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