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82號
原   告  周文華
       周液濱
前列二人共同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秋子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
6,6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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