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40號原告 朱功隆 訴訟代理人 黃國政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告 陳建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75號,改分113年度金簡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蔡宗儒
法官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