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6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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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嘉簡字第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嘉簡字第66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8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係乙○○之子,其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659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
主文包含:甲○○不得對乙○○實施家庭暴力,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甲○○明知上開民事保護令之內容,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3年4月9日上午11時許,在嘉義縣○○鄉○○村○○○0鄰0號,又因向乙○○索討金錢未果,竟拿外套丟擲乙○○、手握拳頭高舉過肩作勢要毆打乙○○、並以肩膀推擠乙○○,以此方式對於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證據名稱: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65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保護令執行。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李玫娜附錄論罪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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