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625號聲明異議人 黄勝文 上列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請(聲明異議)狀」之內容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故須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認檢察官指揮為不當者,始得聲明異議。經查聲請異議意旨所指之警方強制採尿之作為,並非檢察官關於刑之執行或其方法之執行指揮,自非聲明異議之對象,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