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璁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俊璁因強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俊璁因強盜、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1月確定後,於民國109年9月5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10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263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該署112年10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26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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