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10號原告 陳玫美 被告 連婉妤 上列被告連婉妤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0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梁淑美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