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17號再審聲請人 江茂志 指定送達:臺南市○區○○路○○000號信箱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民國110年3月25日110年度再微字第2號確定裁定不服提起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施介元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