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464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4647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陳乃君
被 告 陳豪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