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調字第18號
聲請人 吳世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1,420,3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伍幸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調字第18號
聲請人 吳世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1,420,3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