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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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258號
110年度婚字第142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應翔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巫沛柔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查本件判決主文第二項、第三項判決離因損害賠償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25元、12,39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71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家事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郭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