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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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7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江麒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張皇清附表:
┌─────────────────────────────┐│應補正:││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3年3月1日至108年3月1││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0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2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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