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4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6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心彤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6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心彤與告訴人 詹怡雰 原為友人,因租屋問題發生爭執,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1月下旬某日,在臺中市○○區○○路之住處內,於不特定人可得共見共聞之社群軟體Istagram上,以自己所申辦使用之帳號tong00000000發送:「哇塞哇塞~我只能說你這女人真不簡單啊!有利用價值的你當我們是姊妹沒用處了你取消追蹤速度他媽的快我已經無法用言語去形容你們這對了忘本忘成這樣我想你們連禮義廉恥都不會寫吧我真佩服你們怎麼可以有那個臉活在這世上」等語之訊息,旋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網友amy00000000詢問:「那個破麻」時,被告立即在其貼文下回稱:「之前跟我們住在一起的,果然那種很會裝的都很破,把他們當寶,他當我們是屎(屎字係以圖式顯示)」等語;嗣被告之男友 胡語楨 (涉嫌共同妨害名譽部分,未據告訴)使用huyu0195帳號接續詢問:「是 詹怡芬 (「雰」字之誤)嗎?」被告亦立即在其貼文下回應:「對啊!我他媽的就是在說那個 查某 」、「是不是很現實原來我身邊真的有這種那麼破的人欸」、「人沒有一輩子都在衰小也沒有一輩子的平順的,什麼叫做人,我想是爸媽沒教好才會這樣我等著看報應」等語。少頃,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網友mmmmman7發文詢問:「現在是破麻盛產期ㄇ」,被告立即以:「臺灣的名產(笑臉圖示)」等語回應,而接續以與其他網友一搭一唱之方式,並使用辱指女性私生活淫亂、不檢點之「破麻」一詞,辱罵告訴人,貶損告訴人個人名譽之社會評價。嗣經告訴人發現後,具狀提出告訴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告與告訴人於108年3月14日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08年5月1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