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4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421號

原告 陳俊諺

被告 王聖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00號1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且依原告提出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6437號併辦意旨書所載,本件被告交付帳簿為幫助詐欺行為,亦係在新北市三重區。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陳慧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