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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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79號原告寶來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慶福 原告 李欣榮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複代理人 林傳欽 律師
張錦春 被告 董建忠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 律師複代理人 吳挺絹 律師複代理人 李翰洲 訴訟代理人 楊景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1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通知證人 陳景文 到庭。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林冠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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