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3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3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3552號債權人 許庭維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恩典展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票據號碼0000000號支票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恩典展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按法人與自然人為不同之人格,查票據號碼0000000號、票面金額為新台幣320,640元,該紙支票之發票人為 曾文慶 ,非本件之債務人,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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