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9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被告 許照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叁萬陸仟陸佰伍拾陸元(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叁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詹淳涵附表:(單位新臺幣)公告現值x占用面積=1,600x(10562.6+113.38+62.01+181.18+41.24)=17,536,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