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25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533號
原   告  劉美金
被   告  林坤養
訴訟代理人  郭源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10日上午9時55分
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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