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530號
原 告 林合裕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楊志平 、 黃登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
萬玖仟捌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