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244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244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福森
複代理人  張傑豪
被   告  賴彗盈
       賴東甫
       潘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叁佰肆拾捌元,及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六月九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八月八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
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二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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