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抗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抗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影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837號再抗告人 吳彥穎 上列再抗告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影光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111年度抗字第837號駁回抗告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一、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二、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三、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四、對於第四百七十七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五、對於第四百八十六條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六、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抗告者。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9號),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經該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374號裁定駁回聲請後,提起抗告,由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以111年度抗字第837號裁定駁回抗告,本院裁定屬抗告法院之裁定,因本件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之情況,是本院所為裁定,依法不得提起再抗告,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陳顯榮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