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15號聲請人 李東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一 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 陳一中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確認聲請狀當事人欄記載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