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01號聲請人 洪揚 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祉凌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狀經核聲請人之姓名洪揚「里」,與具狀人處之印文洪揚「理」不符,故請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姓名,並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01號聲請人 洪揚 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祉凌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狀經核聲請人之姓名洪揚「里」,與具狀人處之印文洪揚「理」不符,故請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姓名,並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