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4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60號原告 謝雅倫 (原告 古度文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王正忠 訴訟代理人 曾嘉俞
蘇偉平 被告屏東縣政府代表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洪韶萱 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代表人 葉淑文 訴訟代理人 李丞富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謝雅倫為原告古度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暨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古度文(戶籍:屏東縣○○鎮○○里○○路00號,訴願狀陳報住所:桃園市○○區福州一街38號)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1年6月11日死亡,謝雅倫為其繼承人等情,有戶籍資料及個人除戶資料之查詢結果在卷可證。因古度文之繼承人謝雅倫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依前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謝雅倫為原告古度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邱政強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