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0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吳彥穎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9號),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上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得閱覽全卷,且屬個資法第16條「得於蒐集之設定目的外之利用」,故請求准予上訴人閱覽告發人兼證人之個資,使上訴人可於交互詰問時對於該證人之身分、學歷、經濟及交遊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進行攻擊防禦,以驗證證人證詞之可信性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聲請閱覽本案證人之個人資料,以利將來交互詰問之進行,惟考量證人之個人資料涉及其隱私,且形式觀之,難認證人之個人資料與聲請人本案所涉犯行有何關聯而為訴訟防禦所必需,況聲請人前已閱覽得知證人於警詢之陳述內容,對其訴訟防禦權之保障已經充足,且倘日後有交互詰問證人之必要,亦得透過當庭之詰問程序檢驗證人證詞之可信度。是本院審酌本案訴訟之進行及聲請人資訊獲知權之保障,認證人之個人資料應限制閱覽,以保障其個人隱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洵屬無據,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黃鏡芳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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