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小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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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小字第42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
時一分在本庭第一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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