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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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58號聲請人 余政憲 代理人 劉永鍵 關係人財團法人八卦寮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八卦寮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八卦寮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一、五至十四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八卦寮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3年7月22日報經高雄縣政府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83年7月2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為因應業務之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八卦寮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第五屆董事、第一屆監察人聯席會103年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合於民法第62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又聲請人主張因「高雄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相關規定,於103年5月21日第四屆董事會103年第2次會議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共計12條,並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修訂章程對照表各1份為證,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將新增監察人,其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第1、5至14條,核屬關於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修正,並屬必要,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相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於如附表第15條則為補充章程應載明修改日期等,其內容均與組織或管理方法之變更無關,亦與維持該會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上開說明,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謝群育┌─────────────────────────────────────┐│附表:│├────┬────────────┬────────────┬──────┤│條目│原條文│修正條文│說明│├────┼────────────┼────────────┼──────┤│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高雄│依主管機關法│││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規修正。│││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八卦│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寮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名為「財團法人八卦寮文教││││本會】。│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五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配合增設監察│││會職權如左:│會職權如下:│人,及依據監│││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督準則第37條│││用。│用。│之規定明訂本│││二、業務計劃之制定及推行│二、業務計劃之制定及推行│會監察人之職│││。│。│權,作必要之│││三、內部組織的制度及管理│三、內部組織的制度及管理│文字修正。│││。│。││││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辦法之訂定。││││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審定。││││六、董事之改選(聘)。│六、董事、監察人之改選(││││七、其它重要事項之處理。│聘)。│││││七、其它重要事項之處理。│││││本會監察人之職權如下:│││││一、監督本會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二、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第六條│本會董事人數為七人至二十│本會董事人數為7至21人。│依據主管機關│││一人。│另選監察人1至5人,監察│之設立許可及│││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人名額不得超過董事名額三│監督準則第32│││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分之一。第一屆董事由原始│條,增設監察│││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人1至5人,監│││無給職。│之董事、監察人由前一屆董│察人名額不得││││事會選聘之。董事、監察人│超過董事名額││││均為無給職。│三分之一。│├────┼────────────┼────────────┼──────┤│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本會董事及監察人任期每屆│依據主管機關│││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三年,連選得連任,惟每屆│之設立許可及│││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連任人數不得逾改選人數之│監督準則第32│││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三分之二。│條修正董事及│││董事任期滿前一個月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監察人連任人│││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數。並明訂增│││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當人員補足原任期。增聘董│聘董事、監察│││理交接。│事、監察人與現任期董事、│人任期。││││監察人同時間屆滿。│││││每屆董事、監察人任期期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監察人│││││。新舊任董事、監察人應按│││││其辦理交接。││├────┼────────────┼────────────┼──────┤│第八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修正董事長之│││,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連選得連任,董事長為本│連任及為法定│││。董事長得因業務需要,徵│會法定代理人,對內綜理會│代理人。增訂│││詢董事會同意,由現任董事│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常務監察人相│││中聘請一至三人為常務董事│得因業務需要,徵詢董事會│關文字。│││,處理經常性業務。│同意,由現任董事中聘請一│││││至三人為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監察人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綜理監察人之職權及業│││││務。││├────┼────────────┼────────────┼──────┤│第九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配合增設監察│││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人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本會董事會開會得與監察│得與監察人同│││主席,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人同時舉行「董事及監察人│時舉行「董事│││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聯席會」。會議由董事長召│及監察人聯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集之並任主席,需有過半數│會」。│││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董事及監察人出席始得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條情形者,應先聲請法│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院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條情形者,應先聲請法││││之擬議。│院為必要之處分。││││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解聘。│之擬議。││││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召開董事會之十日前,應將│解聘。││││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召開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之││││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十日前,應將開會通知連同││││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議案送達各董事及監察人,││││備。│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第十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依高雄市教育│││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事務財團法人│││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度,每年年度開始後二個月│設立許可及監│││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主│內,將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督準則之規範│││管機關核備。│預算;每年年度結束後五個│第二十一條修│││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月內將前一年工作報告、經│正應提報董事│││收支決算。│費收支及財務報表,分別提│會審查資料及│││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請董事會審查,並經本會監│期限,及須經│││收支預算。│察人審定後,送主管機關備│監察人審定後│││三、財產清冊。│查。│,函報主管機│││││關備查。│├────┼────────────┼────────────┼──────┤│第十一條│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修正於事後提│││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請董事會追認│││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二條之規定並於事後提請董│,再函報主管│││管機關核備。│事會追認,再函報主管機關│機關備查。││││備查。││├────┼────────────┼────────────┼──────┤│第十二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配合增設監察│││,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人,作必要之│││立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立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文字修正。修│││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事及監察人聯席會之決議、│正董事會為董│││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事及監察人聯│││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席會。│││之捐助。│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第十三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它因│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它因│配合增設監察│││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它│素,變更董事及監察人、財│人作必要之文│││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產及其它重要事項,均須經│字修正。│││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通過,││││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第十四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依據民法第44│││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條規定修正。│││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私人團體,應依法歸屬於本││││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第十五條│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本章程訂於民國83年6月17│明訂每次修正│││月十七日,修正第六條董事│日,之後相關修訂日期均於│日期應載明於│││人數之規定於民國八十四年│章程上載明,如有未盡事宜│章程之相關文│││八月八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字。│││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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