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14號
104年度易字第976號104年度易字第9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忠
洪盟智林世堃許博勳彭文成李潮鴻 張浚榤 上列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育仁 律師
林文隆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2595、22975號、104年度偵字第1544號)及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1457、467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許,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巫政松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