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67號原告 張志發 被告 林建庭 被告豬立業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百城
參加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林燿宏 上列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