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世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判決送達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
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鄭世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5日以105年度易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該判決於同年3月24日送達被告位於南投縣○里鎮○○路○○號之住所地,由被告本人收受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而該送達處所係在南投縣埔里鎮,非位於本院所在之南投市內,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在途期間為3日,是本件被告之上訴期間應自判決送達翌日即105年3月25日起算1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3日,於
105年4月6日屆滿。然被告遲至105年4月12日始提出本件上訴,有被告所提其上蓋有本院「105.4.12」收文章戳之上訴狀可憑,是本件上訴顯已逾越上訴之不變期間而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捷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