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5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5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5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8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累犯,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以96年度交簡字第235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之記載更正為「以96年度交簡字第235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於96年10月16日確定」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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