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3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宏本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8年度訴字第39號分發股東會議事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發股東會議事錄等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確定,依該判決主文所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2分之1,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蘇意絜附表:98年度聲字第837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一│裁判費│3,000元│聲請人支出。│├──┴───────┼──────┼────────┤│總計│3,000元││├──────────┴──────┴────────┤│計算式:││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3,000元×1/2=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