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78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非訟代理人戊○○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00000000000、丁000000000000、甲00000000000、丙00000000000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又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第40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權業由本院核發86年度促字第20091號支付命令並確定在案,此有債權人所提之上開支付命令影本及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憑,是債權人就與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同一標的重複聲請,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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