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鍾沛璇 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事件係由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未另選任管理人。而債務人除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為可得分配之清算財團外,名下無任何財產,另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請求本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配偶名下得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惟債務人其配偶 蔡有信 名下亦無任何資產,上開事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佐。又上述本件可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經依法公告並送達予債權人及債務人在案,現分配表已分配完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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