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 陳木發 原告 李宜蓁 原告 林建成 原告 董惠祝 原告 馬子雯 原告 吳金治 訴訟代理人 謝榮泰 原告 仝宜令 被告 柯黃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坐落高雄市○鎮區○○段○○○○○○號土地之地上物並返還占用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土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7,5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70,000元/㎡×占用面積22.25㎡=1,55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