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審重訴字第36號原告 陳文正 被告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彭慶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1月2日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42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4,557元,此裁定已於109年1月6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