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78號
原   告  陳穩升
被   告  楊佳淳
訴訟代理人  李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11月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
11月15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本院卷2第19頁)。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
考(本院卷2第20頁),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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