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6年度港小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小字第93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邱淑敏
      蘇弘
被   告  許清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三項「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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