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49號
原 告 億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興宗
訴訟代理人 葉信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家福 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65,37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