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侵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侵訴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孟凡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
101年12月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