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466號原告 呂紹強
4弄2號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被告 張濰安
2號訴訟代理人 張源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濰安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裁判費用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家事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