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訴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錢金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毒偵字第2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錢金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於民國91年4月3日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迄91年8月3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視為執行完畢,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1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5年內之94年6月1日再度施用毒品,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8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5年度訴字第2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2案,嗣經減刑,並與其他案件合併定執行刑,於100年10月22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戒斷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刑確定後,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1年1月1日22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號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101年1月3日9時許,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為警通知到場後,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錢金標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錢金標業於101年4月3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依據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吳靜怡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