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181號
原 告 合作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建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玉珍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中市○○
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蔡玉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