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9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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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9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9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10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損害債權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所受信譽損害、事後已將附表編號6所示之支票交還告訴人,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6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巫偉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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