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36號聲請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2512號),於民國99年10月20日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乙○○就本案均已坦承犯行,坦然面對司法,本案亦已審理終結,且被告居所固定,家中孤母年邁,實需被告返家照顧,被告已無逃亡動機和理由,並無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又被告本案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計四罪,業經本院審結並於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一二號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四月在案。至被告所陳前揭家庭情形,固有可憫之處,然與羈押原因消滅與否無涉。經核被告之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以前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黃裕仁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