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文鍾奇 律師被告惠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乙○○住被告永恆電腦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號二樓法定代理人丙○○住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複代理人 歐德芳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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