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80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非訟代理人 洪志銘 債務人 林瑞雯 債務人 黃瑋雯 債務人 林瑞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瑞雯、黃瑋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玖仟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瑞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玖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林瑞雯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瑞龍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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